2005年6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知识产权执法不许“以罚代刑”
李薇薇 田雨

    在28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,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透露,中国正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制度,防止“以罚代刑”。
    朱孝清介绍,为了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,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、公安部、监察部最近在征求20多家行政执法机关意见的基础上,联合制定了在刑事执法中的移送规定征求意见稿,将于近日公布,修改后的移送规定将在2005年下半年适时公布。
    据介绍,这个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:
    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,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,要一律将行政处罚书抄送给同级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。同时,还要将案件同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。对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书的副本,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审查,发现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要求。
    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的内容。在互相配合方面,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复杂、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时,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。在互相制约方面,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,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。
    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。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发现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,或者干预执法、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,构成违纪、犯罪的,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纪律和法律的规定,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    明确了依靠群众的原则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,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,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、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。